第269 條(第三人利益契約)
Ⅰ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Ⅱ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
Ⅲ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
■名詞解釋
△第三人利益契約
一.意義:指以契約所生債權,直接歸屬於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為標的之契約也。
二].其成立要件如下: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成立有效之契約;
(二)須約定使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取得債權,亦即第三人因第三人利益契約之訂定,而對於債務人取得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三.區辨:不真正第三人利益契約,倘若債權人與債務人僅約定,債務人應向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為給付,惟該第三人並不得向債務人直接請求給付,亦即第三人並未因而取得債權者,則為不真正第三人利益契約。第270 條(債務
民法名詞解釋 - 第三人負擔契約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6 下午 04:20:26|瀏覽數:2767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269條 第三人負擔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