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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行政訴訟法 - 權利保護必要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8 下午 03:31:10瀏覽數:2140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訴訟法第107條 權利保護必要

第107 條(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
Ⅰ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但本法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
七、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
八、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者。
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或和解之效力所及者。
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Ⅱ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Ⅲ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名詞解釋
△權利保護必要
又稱訴之利益,本法並未明文規範。其意義乃指法院為本案判決的必要性和實益性。易言之,就該具體行政訴訟案件有無下本案判決予以解決的必要。權利保護必要係訴訟法上通則,其制度目的在於避免訴訟制度遭到濫用。其類型又可分為下列兩種:客觀訴之利益係指就原告所為訴訟請求內容有無作成本案判決的必要與實益;主觀訴之利益則指法院有無對特定當事人作成本案判決的必要與實益。
〔彭鳳至、劉宗德,行政訴訟制度,翁岳生編,行政法(下),三版,頁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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