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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依法行政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一般法律原則...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12 下午 05:50:18瀏覽數:6506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4條 依法行政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一般法律原則...

第4 條(一般法律原則)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名詞解釋

△依法行政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包含了法律優越(優位)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兩項,法律優越(優位)原則乃指所有的行政行為,不可牴觸法律,故又名為消極的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原則則指所有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授權依據,故又稱積極意義的依法行政。〔法律優越請參照憲法第171 條名詞解釋。〕

△法律保留原則
一.干預行政之法律保留:
(一)憲法保留事項,例如: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縱
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二)絕對法律保留事項,係國會保留之範圍,例如:
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
罪刑法定主義,於符合憲法第23 條之條件下,應
由國會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
(三)相對法律保留事項,指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
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
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
體明確之原則。
(四)非屬法律保留事項,指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得由主管機關(基於職權)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惟其內容不能牴觸法律或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二.給付行政之法律保留:
給付行政措施,因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非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原則上可不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

△一般法律原則
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則其來源有四:
一.習慣法。
二.憲法的具體化,亦即憲法上所揭示的原則,直接適用於行政具體案件時亦有助於形成一般法律原則。
三.現行法規,從現行各種行政法規中抽象化之結果,也有可能形成一般法律原則。
四.法理,即作為實證法基礎的基本規範,亦可導出一般法律原則。〔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十一版,頁58~59。〕

△公益原則
本法並未明文規範公益原則,但仍可作為行政法上的一般原則,惟僅限於實證法上無具體規範可以適用時,才可適用此一原則,亦即此一原則乃屬補充性原則。所謂公益並非指某一特定個人或是群體的利益,更不是屬於國家體制和行政機關本位的利益;而是社會中各個成員利益的總和,為了維持此一利益總和的秩序,彼此相互影響,而形成的一種理想整合狀態。一般而言,公益原則在民主國家中,係以維持現代社會秩序的和平、保護人性尊嚴等等諸多權利,使其能自由的發展。但強調公益不盡然就是公益必定優先於私益,因為公益和私益並非處於完全對立狀態,保障私益亦屬維護公益的一部分,應由行政機關於行使行政程序時,加以權衡。〔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十一版,頁70~73。〕

△期待可能性原則
期待可能性原則已逐漸被認為係公法上獨立之原則,且具有憲法層次之效力。基於此原則,所有國家行為(包括立法),對人民而言,必須具有期待可能性;如依當時之客觀事實,無法期待當事人遵守規範,則該規範即不具期待可能性。凡行政法律關係之相對人因行政法規、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等公權力行為而負有公法上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者,均須以有期待可能性為前提,即所謂行政法上「期待可能性」之原則。(法務部102.5.3 法律字第10100132220 號函;最高行政法院101 判106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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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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