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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遺囑分割&協議分割&裁判分割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4 下午 05:45:09瀏覽數:1303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1165 條 遺囑分割&協議分割&裁判分割

第1165 條(分割遺產之方法)
Ⅰ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Ⅱ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名詞解釋

△遺囑分割
依本條第1 項,被繼承人得以遺囑直接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或得間接委託他人代為指定。至於被繼承人得以遺囑委託第三人代為指定分割之方法,乃因為既允許被繼承人得依遺囑自由指定分割之方法,自無禁止其委託可信賴之第三人代為指定分割方法之理。無論直接或間接指定,均須以遺囑為之,違反者當屬無效。又不論何種指定,均不可侵害特留分,但縱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其指定亦非無效,僅受害之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

△協議分割
如有下列情形,共同繼承人得協議分割遺產:
(一)被繼承人未以遺囑指定分割方法時;(二)未以遺囑委託第三人代為指定時;(三)受委託指定之第三人未為指定時;
(四)被繼承人或受委託代為指定之人,僅就遺產之一部分為指定時等。除有禁止分割之遺囑,各繼承人得隨時以協議決定分割之方法。分割協議,須繼承人全部同意,故將一部分繼承人除外之協議為無效。又協議分割遺產,並非要式行為。

△裁判分割
共同繼承人不能協議決定分割方法時,始得聲請法院以判決決定分割之方法。所謂不能協議,係指協議不成立,或協議不能而言。
〔參見,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繼承新論,修訂十版,頁14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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