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 條(通知參加為當事人)
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
■名詞解釋
△參加人
係指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即權利或利益受影響之第三人。其權限,理論上應類推行政訴訟法第48條規定以補助一造當事人為原則,從而除不得與該當事人的意思相背立外,亦不得有不利於當事人之行為,否則對當事人不生效力。
〔蔡茂寅、林明鏘、李建良、周志宏合著,行政程序法實用,三版,頁74~76。〕
行政法- 名詞解釋 參加人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22 下午 05:37:38|瀏覽數:927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23條 參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