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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罰法 -從新原則&從輕原則&最初裁處時&法規變更&「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的意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9 下午 05:18:52瀏覽數:4128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罰法第5條 - 從新原則&從輕原則&最初裁處時&法規變更&「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的意涵

第5 條(從新從輕原則)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名詞解釋

△從新原則
行政罰法之「從新」,乃指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後,如法律或自治條例有關處罰之規定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行政機關最初裁處後之時點,包括訴願先行程序之決定、訴願決定、行政訴訟裁判,乃至於經上述決定或裁判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當之處分等時點,均非屬「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
〔林鍚堯,行政罰法,初版,頁65。〕

△從輕原則
行為時起至行政機關最初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此乃「從輕」原則。
〔林鍚堯,行政罰法,初版,頁66~67。〕

△最初裁處時
當係指有權裁處之行政機關為第一次裁處之時,其性質屬實體法上行政處分,但不以具體合法性為必要,具有效性即為已足。
〔林鍚堯,行政罰法,初版,頁67。〕

△法規變更
法規變更的情形有:
一.限已公布或發布且施行之實體法規之變更,不包括程序法規之變更。
二.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或處罰規定之變更。
三.經法律或自治條例所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或自治規則之變更。
四.直接影響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義務規定或處罰規定之「其他相關法規」變更。
〔林鍚堯,行政罰法,初版,頁67~69。〕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的意涵
限於已公布或發布且施行之實體法規之變更,其變更前後之新舊法規必須具有同一性,且為直接影響行政罰裁處之義務或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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