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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罰法 -故意&過失&推定過失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9 下午 05:22:39瀏覽數:1685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罰法第6條 - 行政罰法 -故意&過失&推定過失

第6 條(行為地或結果地之效力)
Ⅰ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適用本法。
Ⅱ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航空器或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之區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論。
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名詞解釋
△故意
行政秩序罰法上之故意係指「人民對違反行政法義務行為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故意包括「知」(知情)與「欲」(任其發生)兩個要素。而不問「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皆屬行政法上之故意。
〔李惠宗,行政罰法之理論與案例,二版,頁60。〕

△過失
人民對違反行政法義務行為之事實,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致其發生或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而言,是謂過失。
〔李惠宗,行政罰法之理論與案例,二版,頁61。〕

△推定過失
推定過失是藉由立法技術上將舉證責任倒置,而行政罰法施行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75 號解釋之推定過失情形是否仍可適用,學理上有不同之見解:
一.肯定說:釋字第275 號解釋具有「舉證責任轉換」之宣示,並以違反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為其要件,亦即以「客觀行為之違法性」作為「責任條件」之「推定」。此種過失之推定,不因行政罰法第7 條之明文規定而失其意義。
〔李惠宗,行政罰法之理論與案例,二版,頁64~65。〕
二.否定說:
(一)吳庚:基於「基本權的最有利原則」,釋字第275號解釋雖是憲法層次的釋示,立法機關亦應尊重,但有關人民基本權之保障,法律規範有不同規定時,應適用最有利於人民之條款,故行政罰法生效後推定過失情形便不存在。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十一版,頁475~476。〕
(二)洪家殷:行政機關仍須以人民有故意或過失,始得予以裁處行政罰,不得再任意以「推定過失」之方式,將無過失之舉證責任交由行為人負擔,而需由行政機關本身負起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之責任。
〔洪家殷,行政罰法論,增訂二版,頁206。〕
(三)蔡震榮:行政機關採取「不論故意或過失」或「推定過失」之方式,即人民若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事實,先「有罪推定」或「推定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而由行為人自行舉證始能免責,乃對於人民權利之保障有欠周延。
〔蔡震榮、鄭善印,行政罰法逐條釋義,二版,頁181~188。〕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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