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 條(依法令之行為)
I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Ⅱ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阻卻違法事由(103 行政警察)
行為合致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即可於形式上推定該行為具備違法性,惟倘該具體行為於實質上僅屬法益侵害輕微,或為保護另一更重大法益之衝突選擇下所實施者,無論自法規範之評價或於社會一般倫理觀念上,均未達於無法容忍、不能接受之程度,則該初步推定之違法性即受推翻,而不得認為具有違法性。針對此類足以排除藉由構成要件所推定之違法性的事由,學理上稱之阻卻違法事由。刑法總則於第21 條至第24 條所例示規定者,一般稱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其
餘未見諸法文而仍具有排除違法性之效力者,則稱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例如:得被害人承諾、自救行為、義務衝突行為(針對不作為犯始得適用)等。
刑法-名詞解釋 阻卻違法事由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18 下午 05:58:19|瀏覽數:2486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21條 阻卻違法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