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2 條(自訴之限制(二)-不得告訴請求者)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 行自訴。
■名詞解釋
△已不得告訴或請求者情形有三:
1.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於告訴期間內未經合法告訴者(§237)。
2.或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者(§§238Ⅱ,243Ⅱ)。
3.或依法已經不得告訴者(刑§325)。以上三種情形本法特列為不得自訴事由,以免已經喪失告訴權或請求權因為自訴而復活,架空告訴權或請求權之規定。但應注意者,在告訴權人有數人之情形,應分別觀之,無上述事由的告訴權人,不受本條不得自訴之限制。
(參見,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六版,頁159。)
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已不得告訴或請求者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7 下午 05:45:02|瀏覽數:1370
文章引言摘要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322條 已不得告訴或請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