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 條(二種主刑以上併加減例)
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加減時併加減之。
■名詞解釋
△併加、併減
併加,指法定本刑之主刑種類有二以上者,加重之際,應分就各個主刑類別併予加重之意;例如: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者,遇有加重事由,其處斷刑則應就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三者併為加重,而成為七年六月以下三月以上有期徒刑、三月未滿拘役或七百五十元以下罰金。同理,於法定本刑之主刑種類有二以上而減輕之際,亦應就各個主刑併予減輕,學理上稱「併減」;例如: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遇有減輕事由,併減後即成為二年六月以下一月以上有期徒刑、一月未滿拘役或二百五十元以下罰金。
刑法-名詞解釋 併加、併減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17 下午 04:32:21|瀏覽數:1757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69條 併加、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