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7 條(妨害考試罪)
I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
指直接按考試法規定而舉辦之各類考試,例如:為甄試擢取公務員而舉辦之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專門技術職業人員資格測定之特種考試、檢定考試。若係依其他行政命令而舉辦之考試,縱屬定期性之大規模考試,例如:高中、大學入學聯招或公費留學考試,亦不在本罪保護範圍之內。
△其他非法方法
凡足以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之任何舞弊行為,均足當之。條文中所定之詐術,僅為非法方法之一例示手段,其他如:冒名代考、偽造應考資格、考前事前取得試題、於閱卷時故意給高分,乃至於竄改試卷成績等等,亦均足當之。
△不正確之結果
只須出現原來於正常狀態下舉行考試所得結果不相一致之情節,即稱不正確之結果。應錄取而落榜,或不應錄取而上榜者,皆為不正確結果之典例,即使於錄取名單並無影響而僅變動其名次者,解釋上仍符合本要件。
刑法-名詞解釋 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其他非法方法&不正確之結果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4 下午 03:58:38|瀏覽數:1112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37條 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其他非法方法&不正確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