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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別居制度與事實上別居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2 下午 05:07:01瀏覽數:1065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1001 條 別居制度與事實上別居

第1001 條(夫妻之同居義務)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別居制度與事實上別居
一.所謂別居,依現行通說,可區分為「別居制度」與「事實上別居」二種類型:前者指一國之法制上,若以成文法之方式將別居之意義、期間、原因、效力、消滅事由等事項明文加以規範於法典者稱之;而後者,乃一國之法制上,並無以成文法之方式將上述各種別居事由、期間、效力等做完整之明文規定,而係委由學說、解釋、判例等方式加以架構體系,稱為「事實上別居」,日本屬之。
二.我國之通說見解認為,我國立法上並未將別居之各種要件予以法制化,故與日本相同。民法第1001 條但書不過為「暫時拒絕同居」之抗辯權條文依據而已,仍難將其解為我國已有別居制度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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