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6 條(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提出時期)
Ⅰ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
Ⅱ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旨不明瞭,經命其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者,亦同。
■名詞解釋
△攻擊或防禦方法
指當事人為支持有力於己之聲明,所為一切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以及聲明證據。
△攻擊防禦方法與攻擊防禦本身之區辨59
一.區別實益:按民事訴訟法第196 條第2 項,該條所謂失權效之客體限於「攻防方法」,故關於攻防方法與攻防本身即有區辨之必要。
二.攻擊防禦方法:指當事人為對其訴訟上請求賦予理由或對之抗拒之「事實主張」、「爭執(否認)」、「證據聲明」或「證據抗辯」。
(二)如:消滅時效抗辯、已為抵銷之事實主張(與抵銷權之行使不同)、已表示撤銷之事實主張(與撤銷權行使不同)。
三.攻擊防禦本身:
(一)定義:指當事人向法院就權利義務關係求為裁判或駁回之聲請。
(二)如:起訴、反訴、訴之變更追加、上訴聲明等。
(三)注意:攻擊防禦本身則非失權效的對象。而有關法律內容之陳述,基於法官知法原則,亦非攻防方法,故非失權客體。此外就法院職權調查事項,亦非失權客體。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攻擊或防禦方法&攻擊防禦方法與攻擊防禦本身之區辨5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2 上午 11:49:34|瀏覽數:2186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195條 攻擊或防禦方法&攻擊防禦方法與攻擊防禦本身之區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