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2 條(權利抵押權) *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名詞解釋
△權利抵押權
乃以所有權以外之不動產物權或準物權為標的之抵押權。民法第八百八十二條規定:「地上權、永佃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此等抵押權準用普通抵押權之規定(§883),故亦稱準抵押權。
〔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六版,頁443,2014 年9 月修訂6 版。〕
民法名詞解釋 - 權利抵押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5 下午 05:01:02|瀏覽數:485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882條 權利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