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 條(向承受業務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視為原行政處分機關,比照前七條之規定,向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名詞解釋
△「原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
除機關間因法規變動有裁撤或改組之可能外,關於委託、委辦或委任事項,其受委託、委辦或委任之機關如有變更,亦得適用本條規定,以承受業務之主體定訴願之管轄,此於行政事務之移轉上,應作此解釋,以符實際,並避免因上述委託等事項之主體變更,而無法獲得救濟。
〔郭介恆、張自強,訴願法釋義與實務,再版,頁53。〕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 - 「原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8 下午 04:54:23|瀏覽數:820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第11條 「原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