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 條(共同提起訴願)
Ⅰ二人以上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訴願。
Ⅱ前項訴願之提起,以同一機關管轄者為限。
■名詞解釋
△共同訴願之提起
共同訴願之提起,僅須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即可,此類行政處分,較適於學理上所稱之「聚合處分」。學理上所稱聚合處分,係指一個行政處分,有確定之多數相對人者。
〔郭介恆、張自強,訴願法釋義與實務,再版,頁101。〕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 - 共同訴願之提起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8 下午 05:14:59|瀏覽數:1073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第21條 共同訴願之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