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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陰謀&預備&形式預備犯、實質預備犯&著手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22 下午 04:59:58瀏覽數:13537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25條 陰謀/預備/形式預備犯、實質預備犯/著手

第25 條(未遂犯之處罰及減輕)
Ⅰ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Ⅱ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名詞解釋

△陰謀
陰謀,乃預備前之階段行為,指二人以上就特定犯罪之實施,互為犯意之表示並取得一致之協議。構造上,陰謀必特定犯罪之違犯為其謀議內容,始足當之,故倘未就特定之犯行事前商議,並不符合刑法上之陰謀要件;再者,謀議須達成一定程度之犯意協同,始謂陰謀,否則,仍僅止於「決意」之評價而已。原則上,刑法對於陰謀行為多未予以犯罪化,僅於極少數情節重大之犯罪,始例外地設有陰謀行為之罰則,例如:刑法第101 條第2 項規定之暴動內亂罪。

△預備
預備,指未達著手程度之前,為便利將來實行行為之遂行而實施之各種準備行為,包含積極使犯罪易於實現之條件創設,以及排除或降低犯罪障礙之行為。型態上,不論係籌備犯罪工具或練習犯罪手法、勘查或出發接近犯罪場所、於預定犯罪地等候下手時機、排除犯罪之障礙、日後脫罪之準備或預作犯罪利益之確保行為等等,均足充之。刑法對於預備行為以不處罰為原則,於少數重大犯罪,如:內亂、外患、公共危險、殺人、強盜及擄人勒贖等罪,始設例外之處罰規定。

△形式預備犯、實質預備犯
於刑法各條款中,直接明定處罰某罪之預備行為者,一般稱之為形式預備犯,其規定體例多為「預備犯第……項之罪者,處……。」;相對於此,形式上雖無預備之名,實有其他犯行之預備內涵構造者,學理上則稱實質預備犯,例如:刑法第199 條之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供貨幣偽造、變造或減損分量之器械原料行為,原即係偽造變造貨幣行為之預備階段行為。

△著手
亦稱著手實行,實行之著手,或未遂之開始。定義上指開始實行構成要件所描述行為或密接於該構成要件行為者而言。乃用以區隔陰謀預備與未遂之重要臨界時點。學理上對於著手時點之判斷,主要有主觀理論、客觀理論、主客觀混合理論。通說採主客觀混合理論,亦即行為人依其犯罪計畫,開始實行與構成要件之實現具有密切關係之實行行為,以客觀第三人角度,此等實行行為若繼續不中斷地進行,客觀上勢必造成法益之直接危險,甚至使構成要件完整實現。反之,行為人開始實行之行為假如僅使構成要件有實現之可能,或僅使構成要件易於實現,則行為仍屬預備階段。
〔參見,林山田,刑法通論(上),十版,頁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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