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 條(公益社團之設立-許可主義)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名詞解釋
△公益社團
以公益為目的而成立之社團,其設立採許可主義,除符合法律上之要件,亦即主管機關之許可。
民法名詞解釋- 公益社團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17 上午 11:25:44|瀏覽數:763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46條 公益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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