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 條(期間之計算)
Ⅰ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Ⅱ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Ⅲ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Ⅳ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Ⅴ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期日」、「期間」與「法律」的意涵
按「期日」者,係指不可分或視為不可分之某一特定時點;而「期間」者,則係指期日與期日之間而言。其第48 條第2 項規定所稱「法律」者,固然包括依法律具體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在內。有關土地稅法及契稅條例中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30 日」及「契約成立之日起30 日」,係屬行政程序法第48 條第2 項但書所定之情形,應計入「訂定契約之日」及「契約成立之日」。
行政法名詞解釋 - 「期日」、「期間」與「法律」的意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5 上午 11:09:03|瀏覽數:3104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48 條「期日」、「期間」與「法律」的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