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 條(郵送期間之扣除)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名詞解釋
△「基於法規之申請」的意涵
立法目的係因郵寄期間往往非申請人所能掌握,故將郵送期間予以扣除,俾免申請人因其延誤而遲誤法規規定期間或損及其他法律上之權益。再者,限制以掛號郵寄者方採發信主義,係因掛號信件留有發信之紀錄,且不易因郵誤而遺失,較不致產生爭執。其中「基於法規之申請」係指人民依法規請求行政機關為特定行政行為之公法上意思表示。換言之,人民提出申請,係因其依法對行政機關享有公法上請求權,得請求行政機關為特定行政行為,乃透過申請(公法上意思表示),行使其權利;因此,申請與陳情、訴願、請願等概念有所不同。人民依行政法規負有申報義務,此與
「基於法規之申請案件」有別,本無適用行政程序法第49 條及第50 條餘地。
行政法名詞解釋 - 「基於法規之申請」的意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5 上午 11:11:15|瀏覽數:1857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49 條「基於法規之申請」的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