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8 條(締約前之公告與意見表示)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名詞解釋
△「依法」的內涵
就中央法規而言,包括法律、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惟行政契約以行使公權力行為為限,故不包括政府採購法;倘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權限委託受託人,始有適用上述規定之程序,又行政機關仍得參酌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內容,納入「依法」之中央法規中予以適用。
行政法名詞解釋 - 「依法」的內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29 下午 04:34:08|瀏覽數:822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138條 「依法」的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