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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洩漏&秘密&因業務知悉或持有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8 下午 04:26:23瀏覽數:2003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169條 洩漏&秘密&因業務知悉或持有

第316 條(洩漏業務上秘密罪)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名詞解釋
△洩漏
凡使不應知悉內容之他人得知秘密之任何方法,皆稱洩漏。其以文字、言語、直接、間接、主動、被動、作為或不作為方式行之,均非所問。

△秘密
指除該特定人或經授權者外,不欲為其他人知悉之內容或事項。判斷是否具秘密之屬性,學理上所提出之標準,計有:
一.主觀說:主張應依被害人意思如何為準。
二.客觀說:認應取決於多數人之一般通念。
三.折衷說:多數論者係傾於折衷態度,亦即按一般人觀點,咸認其乃應秘密之個人事項,而就本人言,亦有保留其內容之意願者,始稱秘密。

△因業務知悉或持有
指他人之秘密係行為人經由其業務上關係所得知或取得支配管領力者。若藉由其他方式或管道所聽聞而得者,並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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