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9 條(不當得利之成立)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名詞解釋
△不當得利
意義:不當得利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損害之事實,基於公平原則,其無法律上原因而取得利益者,殊無保護必要,自應命該取得利益者,將其利益返還於受損害之人,始屬妥當。又可分為「給付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民法名詞解釋 - 不當得利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23 下午 05:50:16|瀏覽數:3969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79條 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