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 條(訴訟代理人之限制)
Ⅰ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Ⅱ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Ⅲ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名詞解釋
△訴訟代理人
指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親自為訴訟行為,而委任第三人或由法院選任之第三人,以當事人之名義,代為或代受訴訟行為者。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訴訟代理人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5 下午 03:12:46|瀏覽數:1131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68條 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