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6 條之8(適用小額程序之範圍)
Ⅰ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 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Ⅱ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 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Ⅲ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Ⅳ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 以文書證之。
■名詞解釋
△小額訴訟程序
指關於請求給付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訴訟事件,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一定較小數額下,所適用之簡化程序。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小額訴訟程序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6 下午 04:47:00|瀏覽數:1022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427條 小額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