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7 條(第二審上訴之特別要件)
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
■名詞解釋
△移審效力
指判決經上訴後,該訴訟與下級法院脫離,移由上級法院調查裁判之效力。
△阻斷判決確定之效力
指在上訴期間內若有合法之上訴,即阻斷下級審判決之確定,縱上訴期間經過,判決亦不確定(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未附有假執行宣告,原判決不生執行力。惟如就請求之一部,當事人有不上訴之合意或當事人兩造均捨棄上訴權及附帶上訴權者,該部分先行確定。
△第二審之審理方式
一. 分類: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而提起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就原告之權利主張為實質審理之方式可分為三種:
(一)續審制:第二審之審理以第一審蒐集之資料為基礎,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48 條);第二審法院以第一審資料為基礎,就原判決中聲明不服部分是否正當為判斷,即為續審制。此種方式實為第一審程序之續行,同時具有事後審制及覆審制之特徵,屬於中間型態之方式,向來為我國民事訴訟法所採。
(二)事後審制:第二審僅以在第一審提出之訴訟資料及證據資料為基礎,審理第一審判決之當否,此種方式對於重新提出訴訟資料之更新權,加以禁止或嚴格之限制,其第二審判決係事後審查第一審判決所得。
(三)覆審制:在此種制度下,上訴審係重新蒐集資料,並以自己所蒐集之資料為基礎,重新審理第一審判決之當否,而不限制重新提出資料之更新權。如此難免導致當事人在第一審未盡力充分提出資料,使審理重心轉移至第二審,可能造成訴訟拖延之不利益。然覆審制若能配合第一審程序之改造而為靈活之運用,對於特需簡速裁判之事件頗有助益。
二.現行法採取嚴格續審制,第二審以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之狀態續行第一審之言詞辯論,惟原則上禁止第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僅例外特定事由允許提出。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移審效力&阻斷判決確定之效力&第二審之審理方式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6 下午 05:41:25|瀏覽數:2162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437條 移審效力&阻斷判決確定之效力&第二審之審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