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 條(羈押之要件)
Ⅰ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Ⅱ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Ⅲ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Ⅳ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名詞解釋
△羈押
「羈押」是以確保認知程序與執行為目的而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處分,亦即,為使犯罪嫌疑人及被告受刑事追訴審判執行的強制處分,只有在確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言詞審理及刑罰執行時全程在案,並為防止被告對於調查事實的隱匿時方能為之。
〔參見,張麗卿,刑事訴訟法理論與運用,十一版,頁256。〕
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羈押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21 下午 05:59:29|瀏覽數:646
文章引言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01 名詞解釋 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