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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 - 存續力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 下午 04:23:42瀏覽數:976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第96條 存續力

第96 條(重為處分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
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

■名詞解釋

△存續力
即實質確定力,原處分機關重新為行政處分原則上須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除非有新事證,或訴願決定有意由原處分機關自行裁量時,方得例外。
〔吳庚,行政爭訟法論,五版,頁447~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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