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 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或委任其他機關)
Ⅰ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Ⅱ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Ⅲ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名詞解釋
△法規意涵
行政程序法第15 條及第16 條規定之權限委任、委託,係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其得為委任、委託之法規依據包括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依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依法律或法規命令授權訂定之委辦規則,並應就委任、委託事項具體明確規定,不宜以概括規定為之,亦不得為權限之全部委任或委託。
△委任
指上級機關將其應辦之業務交由下級機關辦理,並將相關之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予下級機關。其涵義包括:
一.需伴隨業務移轉,將相關之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成為下級機關權限之一部。
二.下級機關應以其本機關名義為之,自己負責,自為行政訴訟被告,不生代理權問題。
三.需有法規依據,始得委任。
四.不得為權限之全部委任,否則違背權限分配之有關規定。
五.上級機關就委任部分喪失權限,但有監督權限。
六.上級機關得單方解除委任。
〔林錫堯,行政法要義,三版,頁96。〕
△委託
係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辦理,而受委託機關就委託事項,以自己名義、自己責任對外行使公權力而言,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非屬上開規定之委託。(法務部108.4.16法律字第10803505130 號函)所稱「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係指在同一行政主體內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由委託機關將其部分權限移轉予受託機關行使而言,不同行政主體(公法人)間之權限移轉,則不屬本法所定之「權限委託」。(法務部107.3.14 法制字第10702504500 號函)
△委辦
委託與委任發生在同一行政主體內部,不同行政主體間,尤其是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間或不同層級地方自治團體間的權限授予,稱為委辦。地方制度法第2 條第3 款規定,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委辦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時,具有強制性質,地方自治團體不得拒絕。
〔蕭文生,行政法-基礎理論與實務,初版,頁153。〕
△未刊登政府公報之法律效力
行政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執行,即應將其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若未踐行上開程序,自難認已發生授與權限之效力。(最高行政法院96 判1916 判例)
行政法- 名詞解釋 法規意涵&委任&委託&委辦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17 下午 02:17:00|瀏覽數:22886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15條 法規意涵/委任/委託/委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