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極原則:
(1)禁止違反公益之原則:
如在自家騎樓前堆置雜物,阻礙行人通行,迫使行人必須繞道而行,就是「違反公共利益」權利的濫用。此原則本於《憲法》注重權利之社會化之延伸。
(2)禁止權利濫用之原則:
如甲明知乙患有「綠色恐怖症」,卻故意將自己所有位於乙住宅對面之房屋漆成綠色,使乙日夜不安,即屬所有權濫用之原則;又如故意在後院搭建高牆,以阻斷隔壁咖啡屋的景觀。
2.積極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帝王條款):
(1)指對於權利和義務人雙方利益的公平衡量。其目的在使雙方當事 人均能獲得公平對待。(2)故,契約當事人訂定契約的內容,若明顯有利於一方而違反平等 互惠原則者,可運用誠信原則介入契約,調整雙方權利 義務關係。
(3)如消費者以郵購方式購買商品,如對商品不滿意,可在 7 天內退 回商品或解除買賣契約,不必負擔任何費用。 但若是商品已經使用過後再「藉故」對商品不滿意,而要求退貨 或解除買賣契約,則屬「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權利濫用。
再如店家以「貨物出門,概不退換」,拒絕退換貨或賠償, 其作法違反了「誠信原則」。
再如,買賣標的物有瑕疵 而解除買賣契約,對於出賣人顯然不公平時,買受人僅得請求減 少價金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而不能解除契約,此乃基於「誠 實信用」原則。
但若買受人疏於注意而有過失,不得要求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