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9 條之1(最高限額質權之設定)
Ⅰ債務人或第三人得提供其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最高限額質權。
Ⅱ前項質權之設定,除移轉動產之占有外,並應以書面為之。
Ⅲ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及第八百八十四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最高限額質權準用之。
■名詞解釋
△最高限額質權
基於擔保物權從屬性之緩和化,最高限額質權亦如最高限額抵押權者,理論上而言應可成立;最高限額質權與普通質權在成立要件上雖無重大差異,然當事人間仍須有設定最高限額質權之合意,如此方能阻止擔保債權一經清償後,即生質權消滅之後果,且質權是以占有為其公示方法,其最高限額即無從登記而加以公示,此實因以占有為動產物權公示方法所難以避免之困境。
〔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六版,頁495。〕
民法名詞解釋 - 最高限額質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5 下午 05:17:24|瀏覽數:1323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899 條之1 最高限額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