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2 條(侵害生命權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Ⅰ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Ⅱ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Ⅲ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名詞解釋
△支出之人
所謂支出之人,意指被害人以外之第三人,蓋如由被害人生前支出者,其後因被害人死亡而成為遺產之一部分,依第1148 條規定,由被害人之繼承人繼承,尚無本條項之適用。
△醫療費用
意指因生命被害,於死亡之前所支出之診斷治療、用藥、手術、輸血及住院等必要費用而言。
△增加生活需要
意指醫療費用之外,因生命被害,於死亡之前所支出生活上各種必要之費用,如裝置義肢、特別看護或安養等支出之事實上有必要者。
△殯葬費用
意指屍體必要處置、入殮、火化、安葬等費用購買必要墓地、屍體必要之美容、搬運、保管,乃至習俗上必要之告別儀式,亦包括在內。
〔參見,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2013 年9 月新訂二版,頁266。〕
民法名詞解釋 - 支出之人&醫療費用&增加生活需要&殯葬費用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9 上午 11:44:16|瀏覽數:1604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92條 支出之人&醫療費用&增加生活需要&殯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