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3 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Ⅰ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Ⅱ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名詞解釋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係指抽象上指職業上工作能力全部或一部之喪失,惟實際上則指減少能力後,通常情形原來可得收入之逸失。
民法名詞解釋 -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9 上午 11:46:31|瀏覽數:802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92條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