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1 條(入夥)
Ⅰ合夥成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Ⅱ加入為合夥人者,對於其加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與他合夥人負同一之責任。
■名詞解釋
△入夥
乃非合夥人加入已成立之合夥,而取得合夥人資格之行為也。入夥之後,雖為新合夥人,但合夥團體仍不失其同一性。新合夥人之加入,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為之。
民法名詞解釋 - 入夥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3 下午 03:01:39|瀏覽數:757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691條 入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