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 條(執行機關)
Ⅰ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名詞解釋
△「原處分機關」的意涵
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該管行政機關」的意涵
指相關法令之主管機關或依法得為即時強制之機關。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執行法 - 「原處分機關」的意涵&「該管行政機關」的意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6 下午 03:44:29|瀏覽數:1943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執行法第4條 「原處分機關」的意涵&「該管行政機關」的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