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 條(責任能力(三)―身理狀態)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名詞解釋
△瘖啞
瘖者,無聽覺能力;啞者,乃無言語能力之謂。按司法解釋例所示,所謂瘖啞,專指生來瘖啞或自幼瘖啞者而言,如成年後受外力而致生瘖啞,或雖瘖而不啞、啞而未瘖,則不足當之。本法緣於瘖啞人之不能承受教育、能力薄弱之故,故視為限制責任能力人而於第20 條明定為減輕罪責事由。院字第1700 號(需瘖啞兼備)刑法第20 條所謂瘖啞人,自係指出生及自幼瘖啞者言,瘖而不啞,或啞而不瘖,均不適用本條。
司法院廳刑一字第727 號(自幼係指七歲)
法律問題:
刑法第20 條規定:「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而此所謂之「瘖啞人」,依司法院院字第一七○○號解釋,係指「出生」及「自幼」瘖啞者而言,而不啞或啞而不瘖,均不適用本條;則此所課「自幼」,究應以幾歲為標準,始合乎「自幼」之要件?
討論意見:
依司法院院字第二三三二號解釋:「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但書之所謂幼,係指未滿七歲者而言。」,而此項解釋,雖係專就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但書所為之解釋,但就解釋法律之統一性與整體性言,自亦可作為刑法第廿條及司法院院字第一七○○號解釋所謂「自幼」字句之最佳解釋,故所謂「自幼」,當係指未滿七歲者而言。
刑法-名詞解釋 瘖啞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17 下午 02:04:05|瀏覽數:3435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20條 瘖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