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6 條(再審事由)
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 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 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 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 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九、 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十、 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十一、 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二、 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十三、 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Ⅱ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Ⅲ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名詞解釋
△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指判決依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認定其請求或對造抗辯為有理由或無理由,而於主文為相反之諭示,且其矛盾為顯然者而言。(最高法院80 年度台再字第130號判決(原判例)參照)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如:無法官資格之人,參與辯論裁判;參與辯論裁判之法官,不足法定人數;或未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參與裁判者。(最高法院29 年度渝上字第2013 號判決(原判例)、33 年度上字第6535 號判決(原判例)參照)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指兼指法定代理及訴訟代理而言。所謂「訴訟未經合法代理」,僅限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之一方之當事人始得提再審之訴;他方當事人不得以此為由提起再審(最高法院68 年度台再字第145 號判決(原判例)參照)。又如有可視為補正之情形者,不得以之為再審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 條參照)。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判決理由...&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當事人於訴訟未..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9 下午 05:26:07|瀏覽數:1859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496條 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