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7 條(提起確認之訴之條件)
Ⅰ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Ⅱ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Ⅲ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名詞解釋
△確認利益
一.定義:法律關係或權利有危險或不安,得以法院之本案判決除去、解決此不安或危險之狀態。92
二.標準:
(一)原告私法上地位因被告之行為(爭執)而陷於不安定。
(二)確認之訴係排除該不安定之適切方法。
三.確認訴訟補充性原則:
(一)若提起給付之訴,方能徹底適切地解決當事人間之紛爭時,原則上應直接提起給付之訴,僅提起
確認之訴,應認無確認利益(如:確認原告就A物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或確認原告有撤銷權。)
(二)但亦有例外(如:難能提起給付之訴,但仍有預防或解決紛爭之必要)。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確認利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2 下午 05:32:27|瀏覽數:1193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247條 確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