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5 條(清償期)
*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
■名詞解釋
△未定期債務
清償期之確定,應依本條定之;若依該條規定,尚不能確定其清償期者,則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而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是為「未定期債務」,此時即形同於自債之關係成立時,清償期即同時屆至,故又稱為「即時債務」。
民法名詞解釋 - 未定期債務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1 下午 04:32:57|瀏覽數:813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315條 未定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