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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人格權受侵害時之救濟

作者:池錚

名詞解釋 - 2020/5/11 上午 10:41:32瀏覽數:3829

文章引言摘要

Ⅰ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之救濟)
Ⅰ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Ⅱ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名詞解釋
人格權
意義:乃存在於權利主體人格上之權利,包括維護個人人格的完整性與不可侵犯性,尊重個人的尊嚴、稱呼,及保障個人身體與精神活動等的權利在內。例如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貞操、名譽、肖像、姓名、信用等權利。
侵害人格權之不法性:人格權保護範圍有不確定性,故關於其「不法性」之認定,應採法益衡量原則,即就受侵害之人格法益、加害人之權利及社會公益,依比例原則而為判斷。
慰撫金
專指非財產上之損害,以金錢賠償之特別規定,於我現行民法上,須法有明文始得請求,如民法第195條規定。
除了撫慰金之外,更於民法第227條之1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人格權救濟機制
不作為請求權:侵害除去請求權及侵害防止請求權。
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184條第1項,權利亦包括人格權以及第227條之1債務不履行準用第192~195條及第197條。
不當得利請求權:民法第179條及第180條。
〔參見,王澤鑑,民法總則,2014年2月版,頁153~162。〕
 
📖 資料來源:
新保成出版社-1C602 民法-條文X體系X概念(2020),池錚 監修、保成法學苑 編著
新保成出版社-1C606 民法總則&刑法總則-條文X體系X概念(2020) 保成法學苑 編著、池錚、達克 監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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