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 條(輔佐人之規定)
Ⅰ當事人或代理人經行政機關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
Ⅱ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Ⅲ前二項之輔佐人,行政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
Ⅳ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代理人未立即提出異議者,視為其所自為。
■名詞解釋
△輔佐人
乃因當事人對事實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由其代為陳述,故輔佐人原則上為其所輔佐之人之利益而存在之人,並就事實層面為法律上之擬制,將輔佐人之陳述視為當事人之陳述。
〔李惠宗,行政程序法要義,四版,頁257。〕
行政法-名詞解釋 輔佐人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22 下午 05:45:30|瀏覽數:1509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31條 輔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