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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 公務人員任用法 - 機要人員&權理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0 下午 03:37:02瀏覽數:1156

文章引言摘要

政法名詞解釋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 機要人員&權理

第9 條(任用資格)
Ⅰ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Ⅱ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Ⅲ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機要人員
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11 條第1 項規定,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得不受法定任用資格限制,並經銓敘審定以機要人員任用之人員。機要人員雖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 條任用資格之限制,惟仍係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且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受有俸給,故為中立法第2 條所稱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應屬中立法之適用對象。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11 條第1 項。〕

△權理
所謂權理者,係指公務人員所具任用資格之職等,未達擬任職務之職等,「權宜」准其「代理」該職務之謂。任用法僅同意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如係不同官等之貶職務,則無權理之規定。
〔郭如意,細說公務員法,106 年10 月,頁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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