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 條(因自然人死亡之特別審判籍)
Ⅰ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該自然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
Ⅱ前項法院不能行使職權,或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該自然人居所地,或其為中華民國人,於死亡時,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定前項管轄法院時,準用第一條之規定。
■名詞解釋
△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
參照2013 年5 月8 日之修法理由,係指死因贈與或其他死因契約。而因遺產之繼承、分割、特留分或遺贈涉訟者,則該當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3 項第6 款之丙類家事事件,而應按家事事件法第70 條定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14 上午 11:39:03|瀏覽數:770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18條 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