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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詐術&處分&間接毀損罪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8 下午 06:03:56瀏覽數:3196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355 條 詐術&處分&間接毀損罪

第355 條(間接毀損罪)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名詞解釋

△詐術
凡客觀上足以使一般人陷於錯誤之欺罔手段,不論係積極之作為或消極之不作為,均謂之詐術。

△處分
本罪所稱之財產上處分,不論其方法上屬積極或消極,亦不問係民事法上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凡足使被害人因此而減低其財產上經濟價值之作為,均足該當之;即使為毀棄、損壞之行為,仍屬處分行為之一種。

△間接毀損罪
本罪要件之特色,在於財產損害結果之發生,乃被害人於受欺罔而陷入錯誤後,以其自身之處分行為所造成者;然本章所定之其他毀損罪,則乏被害人行為之參與構造。因本罪犯行於外觀上極類似利用他人行為以遂行自己犯意之間接正犯,學理上遂另稱以間接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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