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31 條(留置權之擴張)
Ⅰ債務人無支付能力時,債權人縱於其債權未屆清償期前,亦有留置權。
Ⅱ債務人於動產交付後,成為無支付能力,或其無支付能力,於交付後始為債權人所知者,其動產之留置,縱有前條所定之牴觸情形,債權人仍得行使留置權。
■名詞解釋
△留置權之不可分性(§932)
留置權之不可分性與其他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具有不可分性同,故債權額如有分割或減縮,留置權人仍可占有留置物之全部,留置物不生分割或減縮之結果。反之,留置物如有分割或減縮,其所擔保之債權,亦不生比例分割或減縮之結果。
民法名詞解釋 - 緊急留置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5 下午 05:44:04|瀏覽數:974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931 條 緊急留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