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圖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變更確定判決之訴與再審之差異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2 下午 04:52:10瀏覽數:1966

文章引言摘要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397條 變更確定判決之訴與再審之差異

第397 條(情事變更法則-變更確定判決之訴)
Ⅰ確定判決之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但以不得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為限。
Ⅱ前項規定,於和解、調解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準用之。

■名詞解釋

△變更確定判決之訴與再審之差異
變更確定判決之訴,係以賦予當事人有請求法院為調整兩造間利害,而受公平救濟為目的,藉此使其於原判決基準時點後發生情事變更時,得訴請法院將既判力之遮斷效予以消除。其訴並非以修正原確定判決之不當為目的,不得作為修正不當判決所具既判力之手段,故與再審訴訟主要目的在於不當判決之修正者不同。且所謂情事變更,係指原判決據以認定之基礎情事,於基準時點後已經發生變更;如在前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客觀上已經存在,卻因當事人懈怠而未提出,以致未成為裁判基礎,則其已被原判決之既判力遮斷,不得據以提起變更判決之訴。因容許提出變更確定判決之訴,係賦予當事人主張基準時點以後所發生事實(情事變更)之機會,據以變更原確定判決之原有效果,故具有擴充事後程序保障之作用,可資彌補向來所認再審程序之機能上不足。128
 
128許士宦(2009),〈民事訴訟之程序權保障〉,《集中審理與審理原則》,頁24~25。

0則留言

精選文章 What's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