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6 條(凌虐人犯罪)
I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名詞解釋
△管收
管收係指拘束債務人或有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職務之人,即依法對民事被告或行政秩序犯之自由為拘束之強制處分行為。
△解送
指將犯罪嫌疑人或刑案被告押解移交特定機關之遞解押送行為。
△拘禁
包括羈押及發監執行之監禁二者。
△人犯
人犯一詞之涵義較諸犯人概念為廣,二者並應嚴作區別而非同一概念,泛指刑事嫌疑人、民事債務人或擔保人而受管收、依行政執行而受管束之人、犯罪被告以及發監執行受刑人等而言。
△凌虐
見刑法第10 條之定義。
刑法-名詞解釋 管收&解送&拘禁&人犯&凌虐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3 下午 05:46:40|瀏覽數:2035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26條 管收&解送&拘禁&人犯&凌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