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7 條(三審理由(一)-違背法令)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名詞解釋
△廣義之判決違背法令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377),此稱之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廣義之判決違背法令而言,泛指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情形(§378)。所稱「法則」,包括實體法則與程序法則。判決有無違背實體法則,應以原審判決時點之前存在的法令為準;若是之後始行發生的實體法則變更,則屬第381 條之上訴理由,而非第377 條所稱之判決違背法令。此外,證據法則乃溝通實體法則與程序法則的橋樑,一般則判決違背證據法則之情形,列入判決違背程序法則的範圍。
△狹義的判決違背法令
我國傳統見解以其對於判決結果之影響為基準,認為原審判決因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其違背法令足以直接影響判決之結果者,屬於狹義之判決違背法令。
[參見,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下),六版,頁370。]
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廣義之判決違背法令&狹義的判決違背法令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1 下午 05:21:07|瀏覽數:2156
文章引言摘要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377條廣義之判決違背法令&狹義的判決違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