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位分類法為美國聯邦政府人事管理制度的核心基礎。職位分類 是依據職位的工作性質、繁簡難易、責任輕重以及所需資格條件等區 分若干具有識別的特徵和運用上便利的分類,以做為人事處理基準的 一種科學管理制度。在職位分類結構中,文官本身的等級和行政系統 中的職位等級合二為一,官與職融為一體,沒有品位分類結構中那種 獨立於職位之外的官階。根據美國聯邦政府 1932 年的職位分類法, 職位分類應基於以下幾個原則16:
1.以職位而非依個人做分類。
2.責任與義務附屬於職位,以作為與其他職位的區別。
3.某一職位的員工所表現的個人特色不應對職位之歸類有所影響。
4.同職級中的職位具有平等的資格。
我國職位分類法制的整個結構系統,由職系、職等、職級三者組成,職級是由職位所聚合,因此職位是最基本的單位;以工作性質相 Co 似之各職位,結合成「職系」;以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 格條件相當之各職位,結合成「職等」;以工作性質相似、工作繁簡 難易、責任輕重、所需資格條件相當之各職位,結合而成「職級」。 為求具體規範,分別有「職位說明書」、「職等標準」、「職系說明書」 予以描述。這是屬於以「事」為中心的人事分類法制17。
16 吳定等,2006 年,行政學(上),第 168~171 頁;林鍾沂,2004 年,行政學,第 461~464 頁;張潤書,2004 年,行政學,第 565~570 頁。
17 蔡良文,2003年,人事行政學,第37~38頁。
📖 資料來源:
1D281-行政學重要名詞-國考各類科適用(保成)
作者:程明、王濬 監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