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57 條(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及其期限)
Ⅰ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Ⅱ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名詞解釋
△公示催告
繼承人於開具遺產清冊時,雖有名列債務,但被繼承人之債權未必為繼承人所知悉,且債權人未必知悉被繼承人已死亡,因此,有必要由法院為公示催告,公告命債權人報明債權,以利遺產清算程序之進行。
〔參見,林秀雄,繼承法講義,七版,頁160。〕
民法名詞解釋 - 公示催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4 下午 03:46:03|瀏覽數:1264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157 條 公示催告